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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当事副庭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年龄增大,可能会头昏眼花。但是,当“眼睛花”与致人死伤的交通肇事案件相关连,并颠倒黑白、改变判决时,就无法让人谅解了。尽管现在有很多因素还在干扰司法公正,但“依法执政”大政方针未变,司法始终还是维系社会公平的最后一根稻草。此时,如果执法者不把法律当回事,判错了案就以“眼睛花”一推了之,那么宣判案件还有多少人信服?
近年来,错案时有所闻。虽然说,这些不完全是法官“眼睛花”所造成的,但平时随意执法,以及执法犯错后缺乏有效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眼睛花”判错案就可能混下去,一旦受到权力、关系、金钱等因素干扰,想不“眼睛花”都难了!
“眼睛花”判错案,不仅影响执法质量,其本身逻辑也十分可怕。如果任由“眼睛花”判错案,那么很容易引发“眼睛花”开错药、“眼睛花”填错档案、“眼睛花”打错人等荒诞的说法。因此,对于“眼睛花”判错案,不得不严肃对待,认真查处。
浙江 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