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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时间:18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4:00
在线律师:孙军(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甄先生:某开发公司为宣传和销售其开发的某处高档楼盘,制作了楼盘沙盘、建成后的实景效果图,并发放宣传单页。该单页显示该规划的小区内将建中心花园7500平方米和实验幼儿园1所, 他们为此以明显高出周边同等品质楼盘的价格,与我签订了预售合同。我后来发现该开发公司并未建立实验幼儿园,中心花园面积亦明显达不到7500平方米,现咨询能否以楼盘沙盘及宣传单页虚假宣传,追究该开发公司违约责任?
孙律师:应该追究违约责任。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不构成违约,但是本案却是例外,该开发公司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了说明和承诺,而且该说明和承诺非常明确和具体,并且该说明和承诺对您是否订立合同及接受高价有重大影响,该说明和承诺尽管未列入合同条款,但仍然属于销售合同的不可缺少的部分,所以该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先生:当初我看中一开发公司宣传某处楼盘,有24小时供热、管道煤气、自来水到户,手续齐全,再加上该开发公司系区政府的下属公司,于是我就签了合同并付款。等到该房交付后,我才发现该楼根本不具备24小时供应生活热水的功能,自来水水压亦明显不足,后经调查发现,该开发公司居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咨询,能否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开发公司“买一赔一”?
孙律师:该开发公司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行为,系欺诈,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其所签订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该开发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支付一倍的赔偿。
4月21日上午9:30-11: 30 下午1: 30-3: 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朗华律师事务所的饶奋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