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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以前我偷好几百元都只是行政拘留,这次我只偷了15块钱怎么就犯罪了?”听到法官当庭宣布的审判结果,惯偷张某很是不解。没错!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单独入罪以后,不管扒窃金额是多少,只要构成扒窃,相关部门就会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6岁的张某是惯偷,经常在省城东区某批发市场扒窃,曾因扒窃1元钱被警方行政拘留过。今年3月12日中午,张某在省城东区某批发市场扒窃时,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4月9日,张某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这是今年以来城西检察院受理的第12件扒窃案件,其中,已经有5件案件中的9名涉案人被法院判刑,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中。这位检察官说,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以来,城西区破获了多起街头、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扒窃案件。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没实施以前,1000元以下的盗窃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失主多是因为损失金额较小而不报案,使得扒窃行为一直难以打击,但自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盗窃罪中增加了扒窃后,只要构成扒窃,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吴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