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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姜宣凭
胥学奎赵玉沛华西都市报记者汪仁洪
●徐朝天以为退钱赔裤子就万事大吉,没想到因盗窃罪获刑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射洪县盗窃追究刑责的标准是价值700元以上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后扒窃无论数额多少,将一律追究刑责
去年夏天,徐朝天(化名)在长途客运汽车上,用随身携带的双刃刀片划破一乘客的裤包,扒窃了88元钱。今年2月16日,遂宁市射洪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朝天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徐朝天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悉,徐朝天是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射洪扒窃入刑第一人。
客车上划裤包扒窃 坐半年牢罚1000元
徐朝天是射洪人,去年8月15日,他从成都坐客车回射洪。乘客代某坐在他旁边。
当日中午1点过,客车驶到大英县回马镇一带时,徐朝天见代某已进入梦乡,就用随身携带的双刃刀片划破其裤包,扒走裤包内的88元钱。代某对此浑然不觉。
直到客车行驶至射洪县沱牌镇柳树中学外,代某下车时才发现自己的裤包被划破,里面的钱没有了。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通过排查锁定徐朝天有作案嫌疑,并从其手提包内搜出折叠式匕首一把。
被带回派出所后,徐朝天将扒窃的88元全部退还给代某,并赔偿了一条裤子的钱(折合人民币100元)。他原以为万事大吉了,但警方还是不放人。
“我只扒窃到88元,并且还了钱,还赔了裤子(钱),怎么还扭住我不放?”徐朝天非常“纳闷”。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他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月2日,射洪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16日,射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解读刑法修正案 已明确规定扒窃入刑
扒窃88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射洪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赵法官解释,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射洪县盗窃追究刑责的标准是盗窃公私财物价值700元以上。一般的扒窃案件,如果够不上刑事案立案标准,只能作为治安案件办理。“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扒窃88元的徐朝天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赵法官说。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扒窃入刑,这意味着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将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的治安处罚。”赵法官解释说。
徐朝天当庭表示不上诉。
相关法律条款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