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猝死宿舍难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23: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讯 (记者张丹羊)昨日,来自安徽合肥的钟女士报料称,去年她丈夫夏某在花都区某家私公司宿舍内猝死,为此钟女士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久收到了花都区人社局给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钟女士不服,两度上诉,均遭遇了举证难的问题。

  家属:他因过度劳累去世

  去年6月3日8时30分左右,广东某家私公司财务总监夏某猝死在公司宿舍。在《夏某去世处理记录》中,钟女士是这样描述的:“我们家属认为夏某是在公司长期高负荷工作导致积劳成疾。他进公司前两个月中,每天晚上都在加班,半年来他日夜不停地工作,所以才导致过度劳累去世。”

  夏某妻子钟女士的代理人表示,夏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工作压力较大,经常在宿舍加班。事发前,夏某像平时一样将财务资料带回宿舍进行处理。“他当时肯定没有睡觉,不仅是因为他最后的姿势,而且支撑蚊帐的竹竿也断了一根,应该是痛苦挣扎时弄断的。”

  钟女士向花都区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去年9月,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花都区法院作出因证据不足,维持花都区人社局决定的判决。

  胜伦律师事务所陆宇星律师表示,根据以往案例,在工作时间内像公司的食堂、洗手间都可以看做是工作地点认定的延伸,这一类申请工伤认定要相对容易些。而劳动者在宿舍或是家里,就要看劳动合同上有没有注明用人单位采用的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若是标准工时制则还要看有没有申请实行加班制度。如果均没有标明,那么劳动者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当时正在加班,因为企业对下班时间的员工很难做到监管。

热词:

  • 猝死
  • 工伤认定
  • 宿舍
  • 钟女士
  • 决定书
  • 过度劳累
  • 夏某去世处理记录
  • 判决
  • 举证责任
  • 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