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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猝死于食堂 法院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7日 21: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快报网络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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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服状告鉴定工伤的白云区人社局,法院驳回请求

  2010年5月,麦先生的父亲在就职的公司打过考勤卡,到公司二楼食堂吃早餐时突发疾病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麦先生申请,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白云区人社局)认定其父为工伤,麦父所在公司不服,将白云区人社局诉至法院。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麦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发生在公司饭堂进餐时,属于“工作岗位”的范畴,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死于食堂是工伤

  2010年5月10日,普普通通的一天,在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的麦父,像往常一样,早上8点左右回公司打考勤卡,随后来到公司二楼食堂吃早餐,麦父在用餐时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0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麦父的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蛛网膜下腔出血。

  在办完父亲的后事后,麦先生向白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白云区人社局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麦父突发疾病死亡视同为工伤。

  该公司不服该认定书,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1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白云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麦父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认为麦父是利用工作时间吃早饭,公司食堂不是其工作岗位,工伤决定认定麦父在工作岗位上是错误的。

  法院:食堂也属工作岗位

  一审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麦父是在上班时间之内,在公司食堂进食早餐的过程中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诸多证据证实,因此,足以认定为工伤。

  判后,该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审理后认定,麦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发生在公司饭堂进餐时,属于规定中“工作岗位”的范畴。据此,驳回麦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岗位”界定

  该案中,麦父突发疾病去世的“食堂”是否为其工作岗位,成为麦父工伤认定的关键。对此,法院相关人士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公司在上班时间内为劳动者提供早餐供应,其主要目的亦在于为劳动者更好、更方便地从事生产劳动提供福利保障,进食是为工作进行准备活动与工作之间除存在时间上的顺延,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割裂开来认定。

  (编辑 余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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