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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深入开展“无讼”建设 让矛盾纠纷在萌芽和诉前化解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22: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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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东南网4月18日讯(本网记者 王坤明) “通过无讼建设,使得矛盾纠纷在萌芽和诉前得到化解,实现小事不出村居(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记者今日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福建省《关于深入开展“无讼”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将指导全省法院更好地开展和推进“无讼”建设实践,让“无讼”建设这一社会管理全新模式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局部区域力争实现“无讼”

  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严峻介绍,福建开展和推进“无讼”的建设,是指人民法院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依法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调适社会心态、应对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秩序为内容,以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大调解体系为重点,逐步在社区、乡村、校区、林区、港区、厂区等现代社会生活单元实现化讼、止讼、息讼、少讼,乃至局部区域实现“无讼”的目标。

  据悉,我省将完善诉调衔接机制,促进“无讼”建设对接。对发生在城乡社区内的各类民事纠纷,特别是涉及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邻里纠纷及小额债务等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解决。对已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适宜通过非诉调解方式解决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暂缓立案,将案件交由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基层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主持调解过程中遇有法律问题难以解决的,人民法院应提供帮助,必要时可介入诉前调解。

  接下来,福建法院将在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调解网络,大力推动社区、校区、厂区、企业、行业等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壮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队伍,努力实现特邀调解员覆盖到“无讼”建设的各个区域或行业。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制定、修改和细化、完善调解工作规程,促进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努力使居民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把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矛盾消解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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