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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新生
由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的民航发展基金横空出世。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宗明义:征收这项基金是为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
按照规定,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但令人感到纳闷的是,全国各地机场几乎都变成了股份制企业,少数机场控股集团不仅垄断了大型干线机场,而且把自己的触角深入到支线机场。在机场企业化运营的大背景下,政府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究竟是为了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还是为少数机场建设企业增加利润?
从《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来看,基金主要用于机场基础设施建设、对部分机场进行补贴、支持民航节能减排、支持民航科教项目的研发和应用、支持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农林飞行等作业项目等,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取消这项基金,改为实施专项补贴呢?这种集中征收、分别补贴的做法,不仅增加了交易的环节,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滋生大量的腐败问题。
政府建设机场拉动经济增长,应当事先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目前这种“雁过拔毛”式的基金收取办法,不仅人为地增加了消费者经济负担,而且违背了基本的经济发展规律。消费者购买机票,航空公司使用机场,有关费用应当由航空公司来承担。向消费者收取这笔费用,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搭售服务”,是一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既然机场的经营者和航空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航空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费用,那么,机场的经营者就不能再向消费者收取有关费用,否则,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人们注意到,财政部发布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该办法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这实际上是为回应社会各界对机场建设费不合理的批评,将机场建设费改头换面延续下去的一种变通做法。收取机场建设费意味着每一个乘客都是机场的“投资者”,既然如此,乘客与机场之间不仅仅是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也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机场管理者应当向股东披露有关信息,并且依照《公司法》的条款切实尊重股东的经济利益。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财政部门将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合并,作为政府基金收缴国库。今后乘客究竟是与机场发生法律关系,还是与政府发生法律关系呢?
政府的强行插入,不仅扭曲了市场交易关系,而且有乱收费的嫌疑。近些年来,取消附加收费的呼声始终不断,财政部门应当从善如流,果断地取消机场建设费等一些不合理的收费。目前这种为了迁就少数企业而将不合理收费合法化的做法,不仅不利于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反而会导致一些机场建设者和经营者盲目铺摊子上项目,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支线机场处于亏损状态,政府应当引导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不能以补贴的方式为少数企业获取不当利益。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