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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在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这项规定的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
(1)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政策体系。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原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规定了举报主体、受理主体、办理程序和行政监督的职责、内容,使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之后,又会同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基金情况进行躲督检查,对基金收人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和投资运营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但是,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较低、约束效力较羲,开展基金监管工作的实际效果受到影响。《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为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提供了依据,必将有利于强化基金监管工作。
(2)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组织体系。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政策性、专业性强,需要设置专门组织机构履行职责。目前,中央一级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具体职责包括: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组织监督检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等。省一级在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部分地市单独或合设了基金监督科室,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专门的基金监管组织体系。为适应严格监管的需要,各地应加强社会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建设。
19.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这是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客观上看,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基金规模越大,所面临的管理风险也越大。国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对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2)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对基金进行有效监管的同时,鼓励投资运营创新,有效运行社会保险基金,促进基金投资决策机构、经办机构和运营机构等建立良好的治理架构,逐步改善投资管理方式和运行环境,合理配置基金资源,稳步提高投资效益,最终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3)健全社会保险运行机制。按照党的十七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政策、经办、监管的社会保险体系运行机制,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