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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为什么要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建设工作,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县级规划,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社会保险关系国计民生,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就是将社会保险事业放在全国或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安排和推进,调动更广泛的资源来保证其发展,体现了高度重视、总体谋划社会保险事业的国家意志。
15.怎样理解“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对这项法律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1)筹集社会保险资金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社会保险资金是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国家必须主导和筹集足够的社会保险资金,以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计划付诸实施和实现预期的目标。《社会保险法》作出上述规定,强化了各级政府在筹集社会保险资金中的责任。
(2)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渠道应当多元化。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利国利民,除各级政府依法承担资金供给的责任外,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等要求,社会保险关系中的有关主体也必须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当前,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渠道主要是用人单位缴费、参保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财政补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中央财政拨人彩票公益金、国有股减持或转持划入资金或股权资产、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投资收益等。《社会保险法》对如何筹集各项社会保险的资金,在有关条款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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