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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福建省人社厅对外发布消息称,我省已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如果这些区域的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人社部门会从企业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劳动者工资。
据省人社厅公布,省内县(市、区)制定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
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惠安县、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漳州市:芗城区、漳浦县、云霄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龙岩市:永定县、连城县、长汀县;三明市:尤溪县、永安县、泰宁县、建宁县、三元区、梅列区、沙县、宁化县、大田县;莆田市:城厢区、秀屿区、仙游县、荔城区;宁德市:寿宁县、周宁县、古田县。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的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施工企业按承包企业类型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即:承包大型项目企业一般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单位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全部职工人数确定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预存。(林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