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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9日 05: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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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 新华社16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分为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等9部分。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逐步取消公益事业单位行政级别。

  ■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给予5年过渡期。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详见A8版

责任编辑:楚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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