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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告业主悔约,深圳这起房产纠纷案3年历经四审三判仍没结果
信息时报讯 (记者 蔡胜龙 见习记者 何小敏)深圳市民周某通过中介向孙某购买了价值1500余万元的房产。在他将全部房款存入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后,对方却迟迟不交房,周某遂将孙某告上法庭。这件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官司,却一审再审,直至昨日省高院的四审,其间,原被告各有胜数,有待省高院的“一槌定音”。
付了1500万业主不认账
周某诉称:2009年8月31日,他通过地产中介与孙某签订合同,以1500多万元购买其位于深圳市国际商会大厦A座6个单位。他付了5万元定金,剩余145万定金和购房款打到口头约定的银行第三方监管账户。但孙某违反约定不交付房产,并多次称其悔约,正将房产另托中介高价转卖他人。周某遂于同年9月11日将孙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并赔偿违约金300万余元。
该案在深圳福田区法院审理时,孙某辩称双方未约定房款通过银行监管账户支付的方式,他只收到周某的5万元订金,其余购房款没有收到。中介公司的代理人作为第三人作证,称通过银行第三方监管支付购房款是口头约定的,有公司业务员陪周某到银行办理监管手续。工行深圳华强支行出具的说明也显示,周某在2009年9月2日向该行转入1495万余元,申请资金监管。
三审后省高院裁定再审
福田法院一审认为,关于通过银行第三方监管支付的方式,买卖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周某单方面通过银行监管支付房款,属于履行方式不当。该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但驳回周某的诉求。
周某向深圳中院上诉,二审判决与一审截然相反。深圳中院认为,周某已在合同签订后将其余定金和房款转入银行监管账户,中介公司也及时催告孙某,买方已尽到合同履行义务,但孙某拒不办理后续资金监管手续,导致合同的履行中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孙某依约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和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2010年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也是买方存在履行合同的方式不当。广东省高院指令深圳中院再审,该院作出维持二审原判的判决。孙某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在去年10月经过听证后,于今年1月5日作出由省高院再审的裁定。
庭审激辩是否违约
昨日庭审中,双方均由代理人出席。买卖双方就各自行为是否违约及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履行合同展开激烈辩论。由于双方代理人都没有获得相应授权,对是否愿意调解未作表态。该案将择日宣判。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