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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寇莉苹)4月13日,兴庆区交警一大队公布了“4 8”重大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责任认定:经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查证及技术鉴定,初步判断驾驶人米某驾驶车辆肇事时车速为87.1公里至94.1公里,属超速行驶,与3名受害人发生碰撞后未及时停车施救,并有逃逸,警方认定肇事司机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4月8日,米某醉酒后驾驶未挂车牌的雪佛兰轿车,沿中山北街由南向北行驶时,撞上行人李某某等三名女子,造成其中两名女子当场死亡,另外一名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据办案民警介绍,经法医鉴定,三名受害人均为颅内损伤及胸腔、脾脏遭受重大撞击身亡。警方认定,米某醉酒后,驾驶未挂车牌的小型客车,夜间在城市道路行驶未降低车速,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认定肇事者米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某某、李某、孙某均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