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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顾荣)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向“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
申请补助须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具有我市农业户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对上述人员在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工龄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具体标准是: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元。
对于1958年1月1日到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阶段的工作经历按每人每月6元计算,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阶段的工作时间按每人每月4元计算。
在不同的国有、集体企业工作,工龄可连续计算,但在同一时间段内不能重复计算。
养老补助从今年元月1日起执行。
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异地工作的农业户籍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企业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待遇发放。
个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相关原始材料复印件。
作者: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