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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公积金可付物业费 申请职工需符合两类条件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5日 18: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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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4月14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5月1日起,凡购买并自住经适房或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昨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了上述规定。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这一《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功能的进一步拓展。

  申请职工符合两类条件

  根据《试行办法》,两类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一是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二是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

  据介绍,经济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申请人的收入标准;二是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标准。《试行办法》明确,提取申请人月工资收入应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同时提取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也应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提取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可以被认定为经济困难职工家庭。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信息,2012年度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50元。“我们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标准也将变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

  不过,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还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过,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申请人的配偶。

  所提公积金直接转账

  《试行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取人)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且每次提取用于支付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提取金额见角进元取整数。

  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物业服务费采用转账方式,资金直接划入物业公司账户,不可以提取现金支付物业费。

  不过,需要提醒符合条件职工注意的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的是自2012年1月以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2012年1月以前的物业服务费不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自今年5月1日起,各区、县管理部将开始受理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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