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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5日 17: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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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4月14日消息:记者昨天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5月1日起,凡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并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物业公司账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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