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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经济困难家庭可用公积金付物业费 每半年提出申请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5日 17:4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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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4月14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从5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职工将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月可提取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并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物业公司账户。除申请人外,其配偶也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支付。

  《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凡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居住本市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信息,2012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50元。

  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使用过公积金或曾使用过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二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适房)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此项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所提公积金用于支付2012年1月以后发生的物业费。

  [政策答疑]

  就此次《试行办法》中部分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问:经济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经济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申请人的收入标准;二是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标准。按照《试行办法》,提取申请人月工资收入应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同时提取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也应低于(含)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提取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可以被认定为经济困难职工家庭。

  问:职工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如何计算?

  答: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取人)每月可提取的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且每次提取用于支付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费。提取金额见角进元取整数。

  例如:月物业费为120元,则每月可提取的公积金不超过60元,一次申请可提取的公积金为360元,最多不超过720元。

  问:是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办理?

  答: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采取规定时间集中受理方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集中受理此项业务,即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十月集中受理。如果错过了当季受理时间,可于下季度再申请办理。自2012年5月1日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开始受理此项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不少于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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