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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3月31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音乐界就陆续发出反对声音。
避风港原则
4月10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会议讨论的焦点之一是第六十九条。
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对此条款,中国唱片总公司总经理周建潮认为,该条款放大了避风港原则,可能用意在鼓励文化传播,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变相“鼓励”了网络盗版侵权。
唱片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卢建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网络音乐迅速崛起,行业总产值超过300亿,但是唱片公司产值只有行业总产值的2%,不足10亿元。
对于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解释称,对互联网的版权保护问题,不是说提供存储空间或者提供网络服务的不承担责任。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作为技术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使用不等于拥有
对于刚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四十六条的内容,美国华裔律师海明表示,美国对录音制品的相关规定与其基本一致。海明说,草案中的“使用”一词是指可以引用,和“拥有”存在很大差异,这一点应该正确理解。他人只是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不是拿原版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和用于商业用途,这在美国也同样适用。
他举例说,比如美国知名乐队披头士的歌曲,任何人都可以唱,也可以开演唱会,或者录制成录音制品贩卖,且商业利益所得也归其个人所有,“因为他人只是使用其作品,实际上贩卖的是个人的嗓音,不存在侵权。”海明同时表示,毕竟中国现在公布的是草案,接下来应该会对其中的项目做进一步修改,其中对“使用”的范畴有待进一步规范,明确更多的细节。
当然,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这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做出了支付报酬的规定,即使用者在使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使用费,后者应当将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赵成伟表示,新的法案实际上加强了对录音制品的集体管理权,拿翻唱来说,在规定的期限之外用于商业用途,需要向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使用费。而这个使用费是音著协与版权人协商后分配,与使用人无关。不过,赵成伟表示,这也有一些隐患,比如增加了版权人与音著协产生纠纷的可能,因为一些情况下,两者的地位并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