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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王”大火案起波澜 房东索赔200万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4日 1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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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涛

  3年多前发生的“舞王”大火案令人记忆犹新,这起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一批责任人因此锒铛入狱。然而,这起特大火灾案至今仍余波未平,日前,房屋所有者又将“舞王”俱乐部的实际经营者王静等6名相关责任人员告上法庭,索赔200余万元。龙岗法院一审判决6名被告总计赔偿70余万元。王静等人不服上诉,昨天,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房东 修复火灾损失需200万

  本案原告龙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是“舞王”俱乐部经营场地的所有者。该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被告王静、张伟在该公司所有的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综合楼经营“舞王”俱乐部,2008年9月20日22时48分许,“舞王”俱乐部节目总监、被告申文斌安排被告王帅文等人进入大厅3楼圆形表演舞台表演,过程中王帅文使用道具枪放射烟火弹,导致天花海绵装饰材料燃烧,随后发生火灾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造成多人死伤,同时造成原告的综合楼毁损严重。经评估,该大楼要恢复使用所需之修复费用为2011507元。该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王静等6名被告如数赔偿。

  被告 推脱责任各有说法

  该案在龙岗法院一审时,王静等发表了不同意见。

  王静、张伟称,他们并非从原告处租用该综合楼,也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同时,原告单方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维修费用过高。被告杨平、申文斌则辩称,他们只是俱乐部员工,是按老板的指令行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帅文则表示,自己只是个表演者,不可能预见有关消防问题。

  龙岗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系涉案综合楼的权利人,原告将该大楼出租给王某,王某将其中部分分租给王静。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是基于被告侵权而起诉,与是否有租赁合同无关。本案中,因6被告的重大责任事故,导致“舞王”俱乐部所在的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村综合楼发生火灾,使该大楼遭到损坏,6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6被告过错大小,法院确定王静、张伟各承担40%,王帅文承担10%,杨平承担4%,申文斌、利环境各承担3%,同时,法院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原告损失合计为702417元,据此,一审判决各被告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又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 赔偿数额仍存争议

  王静等人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昨天,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王静等6被告因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获刑,因此,昨天他们并未现身法庭,而是委托代理人出庭。王静的代理律师阐述的观点与一审时基本一致,他一方面质疑龙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表示对方索赔太高。龙岗三和二股份合作公司的代理律师则称,涉案大楼仍被查封,租金损失非常高,一审判决70万已是最低赔偿标准,希望法院尽快作出终审判决。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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