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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行诉案当事人称判决警示意义大于法律意义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5日 10: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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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嘉兴4月13日电(记者 古其铮)一场普通的行政诉讼,掀起了全国范围内关于“闯黄灯”的大讨论,这是作为一名普通浙江嘉兴海盐市民舒江荣远没有想到的。

  浙江省海盐县的司法工作者舒江荣因为闯黄灯被罚,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近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舒江荣败诉。

  不可否认的是,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延伸出的社会意义远远大于案件本身,这源于“闯黄灯”存在的普遍性以及相关法律的不明确性。

  嘉兴市中级法院认定舒江荣闯黄灯属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交警部门对舒江荣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适当。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交警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

  但12日舒江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对法院的终审结果表示尊重,因常年从事法律工作,他表示对法院判决结果持保留意见。

  同时舒江荣表示将就这个问题,将以调研报告的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主要内容为;第一,禁止黄灯通行,带来的到底是安全,还是危险?能不能解决抢行问题?是不是增加了追尾等危险?第二,行政处罚是不是可以凭借推理和理解进行处罚?第三,从立法的权限来看,法规是否可以设定禁止通行条款?

  直至今日,舒江荣仍保留己意: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依据。

  法学业内人士认为,本次判决为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给出了一个明确而坚定的答案,即开车在道路上行驶除了禁止闯红灯外,也不得闯黄灯。而舒江荣也认为法院判决所带来的警示意义大于法律意义。

  此案掀起“闯黄灯”是否违法的讨论,随后多地交警部门纷纷表态,认定闯黄灯违法。4月10日,武汉交管部门明确表示,闯黄灯系违法,处罚标准与闯红灯相同,司机会被罚款100元,扣3分。

  尽管该案判决对解决“闯黄灯”问题具有导向作用,但也必须看到,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得到修改和完善,应及时修改法律法规,规范立法语言,让法律条文更加准确和严谨。

  有观点指出,舒江荣能够在全国率先对“闯黄灯”是否违法提出质疑,值得赞赏和鼓励。仅以个人的力量,质疑、指出甚至纠正某个权力机关的错误,从而推动有关方面的进步,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在公民不断的争取中获得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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