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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能否令行禁止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3日 02: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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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名青年为玩网游抢劫同事,被丰台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时禁止其在缓刑期间进入网吧。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本市针对有网瘾的缓刑服刑人员签发的首个“禁止令”。

  “禁止令”旨在预防新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服刑人员,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服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该规定被称为“禁止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禁止令”须依附于管制和缓刑,人民法院只有对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服刑人员才能适用“禁止令”,不能单独适用,也不能在判处其他刑罚时适用“禁止令”。发出“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防止服刑人员再次接触犯罪诱因,有效矫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落实执行尚存问题

  “禁止令”是司法的一大进步和亮点,但在实践中还有些不足,尤其体现在执行当中。试行规定明确“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在此之前,缓刑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执行。由此,“禁止令”的执行涉及多个机构,各机构间如何协调、如何实现信息共享成为实际操作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此外,从“禁止令”的实行情况看,除个别地区配发跟踪定位电子系统外,多数法院为服刑人员规定了定期报到的制度,以此跟踪服刑人员的行为。应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但从长远来看,技术手段过于简单,无法形成有效监管。

  监管保障仍需完善

  针对丰台区法院的判决,该区司法所为服刑人员组建一个社区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缓刑人员家属、社区志愿者及派出所相关人员组成,实现对服刑人员的全方位考核。

  一项措施的有效执行,与监管密不可分。明确监管规则,首先需要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合执行“禁止令”相关部门和人员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监督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容易导致“禁止令”效果打折扣。

责任编辑:杨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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