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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台
类型:车船税
问:捕捞的渔业船舶是否可以免征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对免税的捕捞、养殖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作了具体的规定,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所以只有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可以免征车船税。
类型:土地增值税
问:单位转让一套旧房,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应如何确定其房屋成本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旧房其房屋成本是按评估价格确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对于单位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茂名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