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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记者 陈菲 杨维汉 邹伟)国务院10日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
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条例明确校车驾驶人应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根据条例,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条例还对政府部门、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校车驾驶人的条件,校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通行安全,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法后的处罚等做了规定。
校车安全事关重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说,条例在执行过程中,要避免一刀切。条例能够落到实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具体操作规程,包括对驾驶员的遴选聘用、教育,规范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营行为等;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各方面共同努力,提高校车运行的安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