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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0月27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昨日了解到,针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多、小、散、弱痼疾,新《条例》明确了“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集约化、品牌化发展”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和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服务质量成为出租车经营权授予与取得的主要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不规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负担的重要因素。为此,新《条例》专门设置“特许经营权”一节,并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期限不超过八年。如果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需要出让,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质量和有利规模化经营管理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等方式授予中标人。但是,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今后出租车经营权的授予与取得,主要以服务质量和利于规模化经营为竞标条件,彻底改变了过去“价高者得”的格局。
四种违规行为终身禁止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行业,应当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为此,新《条例》设置了行业退出制度。
对于经营者,如果有“使用技术条件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连续两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分包、转包营运车辆情形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牟取不当利益的;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的;在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状况等级评定不合格的”等情形的经营者,新《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的措施。
对于驾驶员,有“殴打乘客的;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一年内被暂扣从业资格证累计超过30日”等行为的,应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且五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对于“更改计价设施、设备,虚增运费;从事非法营运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四种行为,终身禁止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在处罚标准上,新《条例》还增设了三种加重情形:一是,对于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他人营运证件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于使用仿冒出租车在本市从事非法营运的,或者非法营运2次以上被查获的,或者聚众、暴力抗法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对于组织仿冒或者外地出租车在本市非法营运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于使用仿冒出租车在本市非法营运的,增设了“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措施。对于从事非法营运、情节严重的,强调公安机关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