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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规定义务教育学校调整应听家长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1日 08: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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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10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据悉,条例起草部门对公众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条例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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