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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五一”前完成采暖费退费工作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10日 21: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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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在采暖期个别用户出现温度不达标怎么办?长春市供热办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以前的做法,热企应从供暖期结束开始,到“五一”前完成退费工作。同时,提醒热用户,可持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协议的检测结果,或长春市供热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裁定书、采暖费专用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领取退费。

  退费裁定>>

  依据室温检测报告裁定

  按照规定,退费裁定程序为:到户进行室温检测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室温检测报告,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属于在线监测或现场检查的,供热参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在线监测机构或现场检查人员出具在线监测报告或现场检查报告,由市或区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在线监测报告或现场检查报告,在供热期结束后30日内,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顶层、冷山用户室温不达标也应按规定退还热费。

  退费标准>>

  一个月两次不达标按整月退

  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依据室温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或在线监测供热参数,确定供热不达标天数。2.供热参数、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为:室内检测温度在18℃以下的,退还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现场检查或在线监测供热参数不合格的,退还采暖费计算金额的80%。3.退费计算:每月通过室温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有两次供热不达标记录,即按一个月供热不达标实行退费,在线监测退费按供热参数不达标实测天数实行退费。

  申请退费>>

  不主动退费 可提起诉讼

  供热单位未自行退费的,热用户可在供热期结束后30日内,持测温记录到区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退费裁定。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长春市发改委和市政公用局有权责令其按规定退费;对拒不执行的,热用户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和市或区供热主管部门退费裁定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对于凭测温记录退费问题,长春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表示,住户对于退还的热费,供暖单位和用户协商,可将退还部分抵下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没有测温记录的,倘若供暖单位认账,可以协商退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退费:同一栋楼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由于房屋围护结构和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延期供热>>

  遇长期极端天气将延期供热

  据记者了解,暖气停热后,根据长春市每年的气温特点,还有10天左右的低温天气,有时夜间气温在零摄氏度左右,同时室外的温度会高于室内温度。所以,停止供暖后,市民要注意防寒保暖,特别是老人和小孩,一定要及时增加衣服,有颈椎病和腰间盘突出的人,要防止病情复发。如果家中是地热的市民,应在每年供暖结束的时候自行关闭阀门,防止下个采暖期刚开始时,有沙石、泥土等进入管网内。

  对于能否延长供暖期的问题,长春市供热管理处处长温成君表示,如果本周内出现短暂恶劣天气,供热企业是不会延期供热的,需要居民自行采取措施进行取暖。但如果长期恶劣,出现寒流,他们需要向市政府打报告申请继续供热。温成君说,因为供暖期一结束,再次重新供热,启动锅炉涉及程序很复杂,包括注水、温炉等。

责任编辑: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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