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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判决首例测温退费案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3日 04: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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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采暖费,室温却很低,供热单位不买账,百姓怎么办?辽宁省大连市去年出台的《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给市民提供一条维权途径:先找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测温,通过测量获取证据后,再到法院起诉。

  日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供热单位退还市民伊先生858元采暖费,并承担测温费200元。“这是大连判决的首例测温退费案。”本案主审法官、西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蔡麟说。

  2010年7月26日,伊先生从开发商手里取得了西岗区阅阳楼小区的房屋钥匙。10月23日,伊先生缴纳了2010年度采暖费2011.8元。从供暖期开始后,伊先生家中的暖气片就没有热过。开发商称,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供暖问题应该找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却答复,小区供暖手续还在开发商手中,最近两年的供暖问题都应由开发商负责。

  多次交涉无果后,今年1月19日,伊先生委托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自家室内温度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表明,伊先生家客厅室温只有14.4℃,完全不达标。伊先生说,供热企业和开发商签订的《集中供热并网协议书》规定,供暖设备有两年的保修期,保修期内管网的维修均由开发商负责,开发商却始终没有将供暖设施移交给供热公司。

  伊先生将供热公司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温度在14℃(包含14℃)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50%退费。供暖期间,伊先生就暖气不热问题先后找过开发商和供热公司,直至供热企业于今年3月14日维修后,伊先生家中的温度才达标。因此,法院判决供热公司败诉。

  据了解,11月5日大连进入供暖期,迄今辽宁省大连市供暖投诉中心共接到投诉电话1152个,仅为去年同期的20%—30%。蔡麟告诉记者,以往法院受理的涉及采暖费案件,多数是供热公司起诉业户欠缴采暖费,而且集中在老旧的住宅小区。虽然按照相关规定,对于百姓投诉的温度不达标问题,供热公司有入户测温并维修的责任。但由于以前对供热单位没有具体量化的惩罚措施,加上服务意识淡薄,业户维权的途径并不顺畅。而业户欠采暖费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对供暖质量不满意,于是便采取消极对抗方式。伊先生的做法,对百姓的供暖维权开了个好头。

责任编辑:刘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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