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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海口市地税局获悉,为了增强对税法的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经海南省地税局批准,公安部门备案,自2012年2月27日起,对海南恒福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祖学、海口泓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振寰等17家欠税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阻止其出境等强制措施,并通过媒体公告。
根据税法规定,对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欠税企业,予以公告。公告30日后,纳税人仍未补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将欠税企业记入纳税不诚信档案,并提请公安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同时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第一批阻止欠税企业出境名单如下:海南恒福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泓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戎居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中国旅行社、海南皇冠假日滨海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海口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隆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金企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省旅游总公司、海南钰翔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泰华酒店、海口益鑫百乐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