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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中的科学与法律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9日 04: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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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监管中的科学与法律

  马想斌(西安 媒体人)

  近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函,拟撤销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种食品添加剂。(4月8日《潇湘晨报》)

  公众希望“绝对安全”的食品,对于任何“可能有害”的东西都“假定”有害而反对。但是任何的食品成分,都不是“有害”“安全”那样简单的黑白分明。“绝对安全”是无法证明的任何食品都只是处在安全与有害的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个位置。科学的作用,在于找出那个位置;管理部门的作用,在于如实地把那个位置传达给公众。

  如果一种物质在通常的使用剂量下有明确的危害,那么它就在“有害”的一端。在法律上,它就会被“禁用”。有的物质在一些研究中显示“可能”有害,但是研究又不是那么完善。如果它没有足够的好处,也就会被当作“有害”处理了。如果这种物质会带来相当大的好处,会有一些消费者喜欢,那么就会允许使用,但是强制要求注明它“可能有害健康”。这样,对安全要求高的人可以避免,而看重它带来的好处的人也可以得到满足。这就像香烟可以销售,但需要注明“吸烟有害健康”一样。

  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的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成分,都是在一定剂量下安全,高剂量下出现危害。还有一些食物成分,对一部分人有害,比如花生、牛奶、鸡蛋等各种过敏源。对于这些情况,法律所作的就是,保证公众知道他们所买的食物中含有这些成分。至于是否愿意接受这些成分,就交给消费者自己选择。

  法律与管理,都只能基于已知信息。科学研究与法律监管,都无法为人们提供“绝对安全”的食物。科学的价值,在于找出食物在“安全有害”坐标上的位置;法律的作用,则是保证消费者得到正确可靠的信息。

  怎样才能吃得安心,吃得健康,更需依赖严密的管理制度设计、管理者准确清晰的向公众传达信息,以及严格的法律行为等共同的作用,如此社会才逐渐走出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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