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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治眼后右眼失明 病历“有问题”医院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8日 03: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今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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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一妇女因患甲状腺相关眼病去往医院治疗,医生先后两次共为其注射三支甲强龙5%。结果过后妇女右眼失明,落下残疾。当她为此和医院对簿公堂后,医院拿出的门诊病历却疑点多多,导致妇女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由于这份真假难辨的病历法院不能得出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但由于医院方难以对病历中的众多疑点做出合理解释,两审法院最终均判决其应赔偿妇女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6000余元。

  治眼病右眼失明

  年过半百的妇女杨某因患甲状腺相关眼病于2007年7月20日来到本市河东区一大医院就诊。该院眼科医生为其左眼皮下注射一支甲强龙5%药物,并于药物中添加麻醉剂。后杨某又于当月27日再次来到该院进行治疗,医生又在她右眼球旁注射两支甲强龙5%,未于药物中添加麻醉剂。7月29日,杨某拆除纱布后右眼无光感,左眼视力只有0.4,诊断为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随后,杨某住进了医院,这一治就是近三个月。可是,尽管她接受了长时间治疗并花去不少医药费,但右眼还是就此失明,落下了残疾。

  作鉴定不予受理

  本案成讼后,原审法院根据杨某的申请,委托天津市东丽区医学会对原告病历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8年7月10日,该医学会出具暂不受理杨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函,函中表明:现患方认为医院提供的病历无签名,存在后补的可能,对此不予认可。于是决定不予受理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向杨某注射甲强龙后失明,该院未能及时向杨某提供当时治疗的门诊病历,造成杨某病历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对杨某损失做出赔偿。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杨某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6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认为该院并不存在过错,且在杨某当初的治疗中尽职尽力,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临床医疗规范,不同意赔偿。

  查病历存在出入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根据医院方面的申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就本案中杨某在治疗眼部疾患的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做出专家咨询意见:院方对患者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并无不当;医院病历显示患者右眼行“球旁注射”,而病历摘要表述为“皮下注射”,两者描述不一致;院方住院病历显示2007年8月29日、10月31日分别请外院专家会诊,但病历中未见专家会诊单;在第二次眼部注射治疗后,患者主诉眼部疼痛不适,但未见当时眼部检查记录。由于上述种种问题,专家组表示无法对该病历是否客观做出判断。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医院方在为杨某治疗眼疾的过程中,不仅应当为其实施科学的医疗行为,并应客观、准确地记载医疗记录。现该院并不能及时提供当时治疗的门诊病历,且所提供病历与其当庭陈述的内容并不一致,不能对该份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做出合理解释,造成杨某不能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此,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据此,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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