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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5日 08:2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春晚报
7年前,两岁女婴病死医院。医疗官司一直打到现在也没有结果——
女娃尸体殡仪馆里“躺”七年
新闻背景
2004年3月16日3时许,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城东村5组村民胡凤英抱着突然发烧的两岁女儿李欣彤到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4个小时后,李欣彤死亡。胡凤英将医院告上法庭,但医院认为自己无责任,官司一打就是7年。2010年8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胡凤英夫妇8万余元。对此,双方都不服,均提起上诉。2011年3月31日下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二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了胡凤英及其丈夫李文华为上诉人的上诉案,本报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孩子突然死亡
母亲发现多处疑点
胡凤英在一审起诉书中控告被告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称,女儿李欣彤在长达4个小时的诊治过程中,被告从检查诊断、试敏注射到用药抢救等方面,诊断不明确、未作试敏注射、所用药物不清,CT检查不及时,延误抢救时机,导致李欣彤在没有做完CT检查时就死亡了。之后,被告不按规定封存病历,从原告手中抢走病历并篡改、伪造,拒绝提供CT报告。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胡凤英当庭出示了李欣彤在治疗期间的检查单、化验单、处方单、用药单、血样检验报告单、未做完的CT片,以及四平市医疗事故尸检中心答复意见、四平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中心报告和四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等10份书面证据。除了这10份书面证据外,胡凤英还向法庭提供了几份能够证明医院篡改、伪造病历的书面证据。
院方认为自己无责任
一审庭审中,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法庭提供了四平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四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和李欣彤病历及死亡病历讨论复印件3份书面证据。
院方坚持认为,四平市医疗事故争议尸检中心的尸检报告结论是:李欣彤患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症),脑水肿、脑疝是直接致死原因。院方认为,四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分析意见明确说明,医方治疗原则正确,抢救及时,用药合理,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除此以外,院方还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判院方承担70%责任
通过原告陈述与被告辩解,以及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一审法院判决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次性给付胡凤英、李文华之女李欣彤死亡补偿金98654.80元,鉴定费、医疗费2397.8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丧葬费11743元,以上各项金额总计的70%,即为82456.95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
原告、被告都上诉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被告双方都不服,并先后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月31日13时50分,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胡凤英、李文华为上诉人、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为被上诉人,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胡凤英提出:一、她已经向法庭提供了被上诉人篡改、伪造病历的证据,而她和丈夫并无过错,为什么却要承担30%的责任?二、女儿死后,是被上诉人将尸体送到四平市殡仪馆的,包括尸检在内都是被上诉人操作的,至今已7年多了,停尸费已达15万余元,但一审判决对巨额停尸费却只字不提。
被上诉人提出: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告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二、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身没有过错,与本案事实不符。三、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不能提供病历原件,致使重新鉴定无法进行为由,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败诉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更显失公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官希望双方和解
二审开庭后,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赔偿数额和停尸费问题。对法官的观点,双方均无异议。
休庭后,审判长希望双方本着人性化原则,能够坐下来协商解决。
4月1日上午,记者先后通过电话采访了胡凤英的代理律师李世华和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代理律师王丹波。
李世华告诉记者,胡凤英的要求并不是太高,如果对方确有诚意协商解决,我的当事人并不是非要法院判决不可,当然,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只能让法院判了。
王丹波在电话中对记者说,协商解决应该是了结此案的好办法,但他需要征求院方负责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
4月1日下午,胡凤英在电话中对记者说,7年来,她为女儿的事奔波,已经心力憔悴,甚至精神崩溃,她希望早点了结此案,将躺在冰柜7年的女儿尽快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