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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谢文君报道 工程停水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每半年要对蓄水池消毒并公示,对盗水处罚更加严厉……刚刚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条例对现实中争议较大的供水设施的维修责任问题,明确规定了供水企业和用户的维修责任。对非正常用水的水费问题,规定了采取技术推定交纳费用等。
条例规定,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紧急抢修的情形除外。
条例明确禁止6种违法用水行为:在水表后(按水流方向)接管取水的;损坏、改装、倒装、私自拆装水表的;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的;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的;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的;其他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用水不能正常计量的,收取水费也有规定: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6个月同期的平均用水量交费;用户采取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后接管(按水流方向)、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按照技术推定追收水费。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每日盗水时间×盗水天数×水价。在对盗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天不多于360天计算;餐饮、洗浴场所每日按10小时计算;生产经营的按6小时计算;居民生活用水按2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