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互助法院一次性成功调解3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7日 01: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海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家住互助县松多乡花园村的农民吴生有终于松了一口气:在互助县法院的调解下,他与被告王生寿等人之间存在多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告一段落。经过法院调解,被告王生寿耕种的草场滩0.56亩、东山坡跟0.49亩、大队林子里的0.2亩、合计1.19亩、吴彩文耕种的泉滩路西和路东1.1亩、吴伟红耕种的草场滩0.8亩、吴兴文耕种的场院0.4亩、吴成良耕种的大队林子0.55亩、陈明华耕种的桥上面0.99亩、吴成仓耕种的场院0.25亩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享有。如上述土地被征用,则土地补偿款由原、被告按二、八分成,原告享有80%的份额、被告享有20%的份额。

  原告杨廷荣也是互助县松多乡花园村农民。2002年11月全家人迁入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柯柯镇赛纳村二社居住,原告及妻子李世存、次子杨占忠的户籍关系也迁至乌兰县柯柯镇赛纳村,并在该村分得承包地6亩。2004年原告将其庄廓转让给被告王万忠使用。2007年6月24日原告与松多乡花园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同时取得了互助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原告对包括本案诉争的5.2亩在内的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2007年10月松多乡花园村九社村民及村干部经研究决定将原告在该社的5.2亩承包地分给了四被告耕种,其中王万忠分得“草场滩”2亩;陈明奎分得“上滩地”地1.8亩、场院地0.3亩、自平地0.3亩;吴成祥分得“桥下当”地0.6亩;陈生辉分得“学校门前”地0.8亩。四被告均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2011年10月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征用松多乡花园村的土地。原告的以上承包地由四被告的名义分别予以丈量登记。至今尚未发放土地补偿款。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廷荣的承包地5.2亩及场院地0.3亩、自平地0.3亩共计5.8亩,如被国家征用,则原告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将位于互助县松多乡花园村九社的“草场滩”2亩承包地(以实际测量为准)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王万忠;将“上滩地”1.8亩及场院地0.3亩、自平地0.3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陈明奎;将“桥下当”地0.6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吴成祥;将“学校门前”地0.8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被告陈生辉。被告王万忠、陈生辉、吴成祥、陈明奎按补偿标准支付给原告一半补偿款;二、若原告杨廷荣的土地不被征用,则土地经营权仍属原告。

  这3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均因搬迁引起,在当地影响较大、涉案30多人、涉案土地100多亩,当地人民政府也非常重视。

  案件受理后,为了使案件处理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办案法官赴案发地巡回办案,认真了解案情,考虑到本案牵扯面广,涉案人数众多,如不能妥善处理,极有可能引起群体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还可能影响到征地搬迁工程的顺利实施。法官们在案件庭审结束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又进行了多次调解。并与当地党委政府取得联系进行沟通,拟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同时,办案法官邀请当地乡政府领导、司法所参加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根本上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作者:马贵鑫 赵红萍)

热词:

  • 原告
  • 被告
  • 纠纷案件
  • 调解协议
  • 土地补偿
  • 法院调解
  • 耕种
  • 互助县
  • 办案
  • 草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