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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先生来电问:去年12月,我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可以收房,但是我发现房屋质量有瑕疵,便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整改。今年3月18日,我查看维修情况后打算签字收房,可是却被要求从去年12月26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请问物业的做法合理吗?物业管理费应当从哪天开始算起?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周立新律师:物业费的缴纳是以物业合同生效为前提条件的。根据行业惯例,物业合同是在交房时签订的,没有交房物业服务的主体即不存在。因此,如果之前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就无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如果此时物业公司不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你在选房、购房以及交房时有关于政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方面的问题弄不明白,可致电0791―86849025或者登录江南都市网房产频道(house.jnds.com.cn)咨询。本报房地产事业部记者将帮你请教专家、律师和专业人士为你解答。文/记者廖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