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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个新近收房项目可先不交物业费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1日 00: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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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耿诺)有些住宅收房时,业主不用先交物业费;有些人收房则还需要按合同先交物业费。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首批由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的项目已经陆续进入交付阶段。昨日,市住建委网站上发布了首批86个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业主可登录市住建委官方网站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查询。

  此前,本报曾在2月27日对近期业主收房情况进行过报道。由于2010年10月前后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已经陆续交付,业主可能会面临需要交物业费和不需要交物业费两种情况。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保障市民利益,建议收房时先到网站上查询。

  此次公布名单共有134个预售许可证涉及的86个住宅物业项目,均为2010年10月1日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

  “这86个住宅项目为第一批公布,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测算物业服务费用。”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开发商在与业主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之前,需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对于即将收房的业主来说,可依据房屋预售合同中的预售许可证号,与市住建委网站名单中的相应信息进行核对,即可知道所购房屋是否应当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新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小区内已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则不在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范围。

  “长期以来,业主面对房屋质量等遗留问题时,因为责任主体不明确,往往面临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互相推诿,最终导致业主拒交物业费,产生纠纷。”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因此,《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新建住宅由开发商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并以业主大会成立后,开发商和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交接为前期建设和后期管理的责任分界点。

  此外,这位负责人也提醒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仍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提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物业费预存进“业主一卡通”,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及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做好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和交接。

  如果开发商隐瞒自己的义务,在收房时仍旧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业主可向市住建委投诉。近期,主管部门也将对此展开专门的执法检查。发现此类情况将立刻进行相应惩罚。

  作者: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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