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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遭保险公司拒赔,律师称此举值得商榷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6日 07: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荆楚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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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两年前的因交通肇事而导致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驶离现场,保险公司免责而不必理赔第三者责任险。

  事情要回顾到2010年3月末,陶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路口转弯时将行人邹某撞倒碾压,出事后,陶某驾车逃逸。后陶某被交警追回,而邹某因伤势过重死亡。交管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了认定,认定陶某驾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陶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事故发生后,陶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陶某逃逸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保险车辆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驶离或遗弃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陶某在投保时已声明充分了解上述条款内容,并知悉其法律后果。根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肇事车辆肇事逃逸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陶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事故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陶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郝红颖律师分析认为:陶某肇事逃逸的行为已然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是另外一方面,也同样因为他的不当行为导致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后果,也即出现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增加了受害人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的风险。

  但是该免责条款是否合理,法律界也一直存在争议。如果交通肇事后驾驶人逃逸也可以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投保的侵权人就可以几乎完全置身于赔偿之外,这势必引发道德风险,最终导致侵权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救助等义务。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免责情形的存在确实对侵权行为人有威慑力。但是,我国制定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证受害人能得到救治和赔偿。该免责条款某种程度上系为“霸王条款”,其实质已经违背了法定保险的目的和宗旨。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规定,肇事司机有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的,将不予赔偿。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本来就给受害者带来了伤害,让无辜的受害者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后果无疑是不合理的。因此,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说明具体情况,是值得商榷的。律师建议应解释为当驾驶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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