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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养老补助惠及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且为农业户籍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5日 1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部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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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区(县)人社部门统一申报后,方能按规定享受养老补助待遇。

  据悉,此次政策的适用范围为,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同时,具有我省农业户籍,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且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今后达到规定年龄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按照发放标准,在发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工龄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标准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4元,其中,195 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简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6元。(记者 李艳 实习生 杨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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