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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龙某、林某、钟某华等四名男子都是20多岁的外省青年。他们的朋友阿峰(另案处理)曾因琐事与东莞市虎门镇唐会俱乐部的保安发生争执。
2011年8月18日5时许,钟某华等四人在阿峰的纠集下,窜至东莞市虎门镇唐会俱乐部,用黑布蒙住脸部,分别持砍刀、枪形物等追打该俱乐部保安郑某等人,将郑某砍致轻伤。其间,龙某还朝地上开了一枪。
刘某归案后,主动供述其在虎门镇某出租屋内私藏枪支等物品,并带路起获自制猎枪2支、制式猎枪弹5枚、砍刀8把以及K粉61.17克。经鉴定上述2支猎枪均为以火药作为推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法院认为,刘某等四人结伙在公共娱乐场所中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同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刘某主动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龙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林某有期徒刑两年、钟某华有期徒刑两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