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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主动上缴非法枪爆物品,动员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公安部也于日前部署专项行动,严打涉枪涉爆犯罪。
为给违法犯罪嫌疑人、罪犯争取宽大处理、改过自新的机会,《通告》中明确规定,自通告公布之日起至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对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枪爆物品的,《通告》中也明确规定,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2009年12月,山西晋中市公安局查获刘某非法制造炸药30余吨,刘某案发后在逃,并继续顶风作案,从事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活动。2010年7月,刘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刘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还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负责人说,《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