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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存未弥补亏损应作特别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2日 12: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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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30日讯记者周芬棉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要求上市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向投资者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一号文同时明确要求,重组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不得采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时缩股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方式规避上述法律规定;相关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披露全额承继亏损的影响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全额承继了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能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对此有的上市公司提出修改公司法的关于公积金可弥补亏损的规定。

  证监会认为,上市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就不能分红作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充分揭示重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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