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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4月1日起实行“六统一”工伤保险统筹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2日 08: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昌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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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南昌市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近日,我市出台了《南昌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从今年4月1日起实行“六统一”工伤保险统筹制度,并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

  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用人单位全额征收

  据了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以及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属地原则,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全额征收。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对象为县区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等;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对象为市属及中央、省属驻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等。

  同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参保人员实名制,市本级及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自参保对象参保登记、人员信息变动、缴费基数核定、征缴稽核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据了解,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高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同时,工伤保险费费率则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执行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的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市级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基金结余总额的20%提取风险储备金

  据悉,我市还将建立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保障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全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总额的20%提取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逐年提取,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时,不再继续提取。

  同时,风险储备基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50%时,超出部分可申请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支付。风险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所垫付资金由今后提取的储备金逐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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