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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吴德群 通讯员郭兵)昨日,深圳海关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深圳海关缉私局关于加强走私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强制执行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未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没收范围,且不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应退还权利人。
双方签署《规定》明确:海关缉私部门办案中查扣但未被判决认定为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被执行人财物应移交法院执行部门,用以执行财产刑;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所得或赃款没收范围的银行存款,海关缉私部门可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立案执行;在具体财产执行过程中,海关和法院两家要根据被执行财产的性质相互协助共同办理执行事宜。
深圳海关有关负责人说,此次签署《规定》,为海关缉私部门查获的涉案财物的处置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操作办法,有利于海关缉私部门打击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