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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人大建议暂缓上述做法
(记者 朱小勇) 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一审。《修订草案》规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时下备受关注的PM2.5监测数据如果造假,最高可处20万元的罚款。此外,《修订草案》还拟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对此,省人大环资委认为条件不成熟,建议暂缓实施。
将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广东省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修订草案》规定,排污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排污者违法排污,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实施按日计罚。罚款额度为每日五千元至二万元,计罚期间自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至排污者改正其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
《修订草案》专设一章,制定了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逐步建立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省人大环资委在审议时认为,《修订草案》有关建立若干对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的内容,目前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也缺乏成熟、定型的实践做法支撑。鉴此,省人大环资委建议不要急于将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可先在省政府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试验推行,待全省实践做法基本成熟、定型后,再由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修订。
PM2.5数据做假可罚20万
《修订草案》规定,省环保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组建或者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监测网络。
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