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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李保林、通讯员周丽)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明明能很快解决却议而不决,或是答复“正在解决”却不见下文,又或承诺“逐步解决”却不了了之。这既影响代表提建议的积极性,更削弱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功能。
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对此就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出了专门规定。
为强化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的责任,该《规定》明确:“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考核。”
针对现实中,代表明明不满意办理结果,却又抹不开情面,或是经不起承办单位反复“做工作”,只能“被满意”的情况,该《规定》明确:“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后交承办单位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属于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重新办理。”
“这有利于改变代表建议办理‘文来文往’的状况,推动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由‘答复满意’向‘落实满意’转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委主任程传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