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利用职务非法敛财三罪并罚判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30日 05: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黄勇慷

  郭雄(化名)原系那坡县某乡计生办主任,由于家里起房子、老人治病等需要用钱,从2007年至2011年,5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共非法敛财6.34万元。3月15日,那坡县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三罪并罚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雄有期徒刑2年。

  2007年10月至12月间,郭雄收取那坡县超生户隆某、马某、马某某的超生社会抚养费共1.76万元后,不入单位账户而非法占有。

  2011年1月12日,郭雄收取那坡县超生户陆某某超生社会抚养费1.4万元后,写了一张白条收据给陆某某,注明待年度检查后补写正式发票。郭雄挪用后,至今未归还。

  同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郭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7户违法生育户3.18万元后,或使违法生育户没有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或帮助违法生育户办理出生证明上户口,或使违法生育户办理缓扎证。

  2011年4月29日,郭雄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那坡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该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郭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1.7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人民币1.4万元,数额较大,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1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郭雄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郭雄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郭雄有期徒刑1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责令其退出全部赃款。

热词:

  • 郭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判刑
  • 非法占有
  • 利用职务之便
  • 有期徒刑
  • 敛财
  • 挪用公款罪
  • 社会抚养费
  • 那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