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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保护受害者 异议:纵容醉驾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9日 23: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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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在社会上产生很大反响。有的律师认为,新规定会纵容醉驾。而更多的法律人士则表示,新规定主要是为了让受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与以往的相关规定相比更人性化,更具有公益性质。

  异议者醉驾的可能性会提高

  本市律师刘晟廷对这一规定持否定态度。他表示,醉驾入刑之后,对醉酒驾车的行为产生很大的威慑力,一些地区酒后驾车行为明显减少。而过去保险公司对醉驾肇事拒赔,对于醉酒驾车也是一种“压制”。入刑加上需要自己赔偿损失,使很多嗜酒的驾驶员在端起酒杯前会三思而后行。而新的司法解释规定,醉酒驾车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先进行赔偿,这对醉酒驾车行为是一种纵容,一些人醉驾的可能性会提高。刘律师表示,如果醉驾肇事者以无钱赔偿为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偿,不仅牵扯保险公司的人力、物力,且浪费司法资源。

  支持者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

  而本市很多法律工作者对征求意见稿上的新规定持赞成态度。本市律师宋晓毅表示,肇事者无论醉驾与否,其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都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受害人经济能力一般,而且得不到及时赔偿的话,其生活必将陷入困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交强险的赔款不以司机的过错为前提,这对于受害人来讲更人性化,更具有公益性质。

  谈到新规定是否会纵容醉驾时,宋律师认为,醉驾已经入刑,其对于醉驾的惩处已经十分严厉。相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不会起到松开司机心头上紧箍咒的作用。况且,保险公司还可以行使追偿权利,醉驾者根本无法摆脱赔偿责任。另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征求意见稿上的规定,正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相符合。

  保险公司这样做会加大成本

  对于征求意见稿上的规定,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普遍表示忧虑。本市某保险公司的一位理赔经理对记者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规定,在醉驾、毒驾中,保险公司只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一些必要的抢救费,可以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另外,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也要对醉驾等行为进行免赔约定。

  保险公司之所以这样做,一是为了不给醉驾者以可乘之机,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果通过,肯定会加大保险公司的成本。据悉,一些保险公司正在进行研讨,准备就征求意见稿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新闻链接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新报记者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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