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文/逗号
办案是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行为,既然是这样,所谓的办案奖励费应该是国家出的吧?可看了最近的新闻,才明白这个办案奖励费居然还得从当事人口袋里掏出来,恐怕很多人都得感叹自己的孤陋寡闻。
2011年底,河南安阳的王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25.78万元的越野车,并购买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车辆全险。2012年2月2日7时,王先生发现车丢了随即报案。两天后接到郑州警方通知,车找到了。从丢失到找到前后不到72小时,警察破案如此神速,王先生从心眼里感激警方。(3月25日浙江在线)
可是,王先生激动和感激的心理太过短暂,很快就被现实的无奈给扫兴得傻眼了。因为兴冲冲赶到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办理车辆移交手续时,警官告诉王先生,王先生提车前要支付奖励费3.8万元。更让王先生不解的是,这样的收费还居然有据可查。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奖励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1994年,两单位再次发出补充通知,对奖励费的具体数额和安排作出具体规定,称主要用于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按照文件的规定,这个费用应该是由保险公司出的,但实际上最终还得由王先生承担。因为发生这样的案件会影响其在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费时不但不能享受优惠,还得提高保资。这就是说,如果车辆遭盗窃而被追回的,车主都得为警察支付办案奖励费,否则车子还不属于车主。王先生的遭遇以及由此而公开的“秘密”,可能算得上是给公民上了堂课。因为非得有过亲身的经历,不然的话真想象不出我们国家还有这样的规定和收费。
共和国的公民都是纳税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警察就是纳税人给供养着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车辆被盗,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按理说警察该给公民道个歉意,因为自己的工作没做好,给公民也就是给自己的主人添了麻烦。虽然这样的说法有点近乎苛刻,而且实践上是行不通的,但从理论上来说还确实是这样的道理。现在倒好,公民的车辆被盗,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失不说,还得额外地给警察支付办案奖励费。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本人是绞尽脑汁,也想不出如此收费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公正性体现在哪里,倒更像是在当事人的伤口撒盐。
乱收费现象曾经是老百姓反响强烈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国家对诸多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而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切实减轻了公众负担。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这个收费规定,如何会有这么顽强的生命力,穿越到了新世纪,规避了清理收费的规定而生存下来,依然发挥着巨大的威力?谁能给公众说个明白,这个奖励费是个神马费,到底该不该继续收取?(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声明:
网友投稿,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