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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弟弟小江(化名)靠做五金生意为生,哥哥大江(化名)是国企工人,有公积金。2000年,小江以哥哥的名义办了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红桥区的独单。当时首付4万元,贷款35000元,期限为10年。2004年年底小江还清了贷款,请求哥哥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可哥哥就是不过户。后来,小江把哥哥告上法庭。
小江提交了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等证据,另外还提交了家庭协议,以证明兄弟之间曾就房屋的产权归属有过约定。大江的理由是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特定的权利人享有,不能转让和转借,借用他人名义贷款买房违法。既然房子在他的名下,自然就是他的。
法院调查发现,诉争房的房款大部分都是小江自己挣的,因为钱不够才用大江的名义办了公积金贷款。大江结婚时父母为他准备了房子,后来又添钱帮他换了更大的房子,因此即使父母给小江添了点钱买房子,也是应该的。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房屋产权证虽然登记在大江名下,但大江并未实际出资,而是由小江及父母支付首付款、偿还贷款,且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小江及父母居住使用,因此诉争房屋的实体权利应由小江享有。(记者高立红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