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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贪污罪,判处汤泉旅游区街道办事处西南村原村主任李文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巧立名目、大肆敛财,瞒天过海、一路畅通,村主任李文最终难逃法网。(3月24日《法制日报》)
干部不论大小,都有着一定的权力,有权力就会有腐败。村官虽然是处于权力末端的“小人物”,职务很低,但是在一些涉及城市和道路建设需征地拆迁的村,他们的权力不小,管着的集体经济也不少。由于村里有钱和村官有权,村官贪腐现象屡屡发生。比如,近期网络就曝光了多起村官腐败案:重庆三村官骗取国家补偿款35万元;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村委会委员梁某在任职期间伙同评估公司经理骗取拆迁补偿款1亿余元, 授意村委会主任出具伪造的证明及虚假文件,用于骗取国家停产停业补偿款3266万余元;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村支书阎海明借政府的拆迁安置政策,竟然贪污受贿两千余万元。
从我们查处的村官腐败案件也可以看出,除了某些村官贪婪的自身原因外,权力集中是村官贪腐的主要“祸根”, 权力监督缺失是诱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时下,村委会决定问题“决定权”往往集中在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大小事情由他们说了算,其他成员常常不愿或不敢监督,往往是收支无制约,财务审批“一支笔”。 因此,村集体经济和拆迁征地补偿成了个别村官的“唐僧肉”,有机会就“吃一口算一口”,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村主任巧立名目敛财数十万元,再次告诉我们,对官员的监管,不能只根据职位高低进行监管,无论官员级别高低,监管都应该全覆盖常态化;同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分解和限制村官权力集中;另外,还必须利用纪检监察监督、廉政教育等措施,加强村务监督,建立农村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村官腐败。